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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學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暫行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6-11-01  閱讀量:

校發[2002]人字7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陝西省<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曆的我校在職教師和拟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從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後,必須按照相關程序,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四條 教師資格的申請實行屬地化原則。西北大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全面負責認定我校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在職教師和拟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第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包括:
  1.對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教育基礎理論的要求
  對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在教師資格認定時,必須有經過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以此作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組織的新教師崗前培訓合格人員憑合格證書免于上述課程的考試)。
  2.對普通話水平的要求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标準》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标準。
  3.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學的規律和青年健康發展的特點,具有教育教學内容和方法的選擇能力,教學方案的設計能力,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能力,教育教學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主要通過面試、筆試、試講等方式進行考察。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态、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筆試重點考察申請人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實現教學目的、組織課堂教學、掌握課程内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學資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話以及闆書、講解的技巧。
  第八條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堅持正常工作,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校醫院體檢,由醫院對申請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作為本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
  我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時,隻須具備本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九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是公民的權利,實行自願的原則。凡在我校認定範圍内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規定的認定條件、權限和程序,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條 我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省教育廳的具體安排,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兩次集中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内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領取有關資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3.申請人學曆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4.《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表》;
  5.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
  8.《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表》。
  第十二條 普通話水平的測試。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普通話的測試工作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測試,并對測試合格人員頒發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涉及的費用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的程序是: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認定材料;
  2.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認定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後,由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申請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根據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以适當的方式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認定條件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保存檔案,在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認定記錄。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十五條 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對已經認定了教師資格人員的《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年度不間斷統一編号,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編号一緻。
  第十六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管。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将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十七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損毀影響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核實後給予補發或更換。
  第十八條 對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撤銷其教師資格,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此類人員自教師資格被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處理,收繳證書,5年内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僞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西北大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工作,其成員由學校主管領導及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處,由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成立西北大學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綜合審查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人員的情況,并确定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成員由學校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所和離退休辦成立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組,由專人負責,負責本單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的材料準備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條 凡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曆的我校在職教師和拟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從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後,必須按照相關程序,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四條 教師資格的申請實行屬地化原則。西北大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全面負責認定我校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條件的在職教師和拟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第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包括:
  1.對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教育基礎理論的要求
  對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在教師資格認定時,必須有經過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以此作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組織的新教師崗前培訓合格人員憑合格證書免于上述課程的考試)。
  2.對普通話水平的要求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标準》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标準。
  3.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學的規律和青年健康發展的特點,具有教育教學内容和方法的選擇能力,教學方案的設計能力,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能力,教育教學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主要通過面試、筆試、試講等方式進行考察。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态、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筆試重點考察申請人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實現教學目的、組織課堂教學、掌握課程内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學資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話以及闆書、講解的技巧。
  第八條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堅持正常工作,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校醫院體檢,由醫院對申請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作為本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
  我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時,隻須具備本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九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是公民的權利,實行自願的原則。凡在我校認定範圍内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規定的認定條件、權限和程序,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條 我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省教育廳的具體安排,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兩次集中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内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領取有關資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3.申請人學曆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4.《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表》;
  5.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複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師範教育類畢業生除外;
  8.《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表》。
  第十二條 普通話水平的測試。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普通話的測試工作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測試,并對測試合格人員頒發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涉及的費用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的程序是: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認定材料;
  2.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認定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後,由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申請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根據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以适當的方式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認定條件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保存檔案,在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認定記錄。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十五條 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對已經認定了教師資格人員的《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年度不間斷統一編号,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編号一緻。
  第十六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管。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将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十七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損毀影響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核實後給予補發或更換。
  第十八條 對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撤銷其教師資格,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此類人員自教師資格被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處理,收繳證書,5年内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僞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西北大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工作,其成員由學校主管領導及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處,由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成立西北大學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綜合審查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人員的情況,并确定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成員由學校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所和離退休辦成立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組,由專人負責,負責本單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的材料準備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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