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西北大學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的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11-01 閱讀量:
校發[2003]人字24号
各院、系、處、室、館及直屬單位:
《西北大學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的規定》已經校黨委常委會2003年5月30日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西北大學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的規定》
西北大學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西北大學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的規定
為了規範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現對津貼自籌單位津貼發放做出以下規定:
一、在完成學校下達任務的情況下,可按學校規定的同類人員标準發放。
二、在超額完成學校下達任務的前提下,發放标準原則上可比學校規定的同類人員上浮10%,分配方案報主管校長審批,人事處備案;為學校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較大業績,可由主管校長提出超出10%以上的上浮指标,但最高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同類人員标準的50%,分配方案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三、津貼自籌單位要按照學校津貼分配辦法制定和完善各單位的津貼分配細則,報主管校長審批。
四、津貼自籌單位要自覺遵守學校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加班、補貼等其它福利标準,不得随意出台規定,變相發放和違反規定發放錢物,違者将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五、津貼自籌單位分類如下:
1.以下津貼自籌單位按本規定執行:
成人教育學院、國際文化交流學校、校醫院、生産經營用房開發管理中心、産業處、化研所、師資培訓中心、财務處結算中心、基建處工程隊。
2.出版社、後勤集團、附中、附小可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津貼發放标準和實施辦法,報主管校領導或主管單位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實施。
3.其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可按校辦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有關辦法與規定,一律廢止。
七、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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