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我校内部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待聘人員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所屬單位事業編制内的下列人員屬待聘人員,納入學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定編、定崗、定員後的富餘人員;
2、因機構合并或撤消而無崗位人員;
3、辭聘及拒聘人員;
4、被原單位解聘的人員;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納入人才交流中心範圍:
1、 勞動合同制工人
2、 病休、吃勞保、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及精神病患者、傷殘者、孕産婦和在哺乳期的女教職工;
3、 學校産業部門以企業編制調入的人員;
4、 觸犯國家法律,在刑事或治安等處罰期内者,其他正在接受審查或處理者;
三、待聘人員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及程序
1、待聘人員進入人才交流中心,需經本單位研究确定,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與本人談話,并填寫"待聘人員登記表",報人事處審核同意後,由人才交流中心發出報到通知,按期到中心報到;
2、各部門接到人才交流中心簽發通知後,通知本人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派專人陪同待聘人員一起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報到手續。
3、待聘人員接到通知後,一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一個月不報到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4、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其人事關系、組織關系、工會關系、工資關系轉入人才交流中心,不占原單位編制。
四、待聘人員的管理與待遇
1、待聘人員報到後,應服從中心管理,按規定定期到中心簽到、參加學習或其它活動,按時完成中心布置的工作
2、待聘人員不服從中心管理,不按時簽到、參加學習或其它活動,中心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定編、定崗、定員後的富餘人員以及因學校機構調整後無崗位人員,自進入中心起,停發校内津貼,國發工資保留六個月,從第七個月開始,工資按50%發給;一年以後按西安市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發給生活費。
4、辭聘人員自進入中心起,停發校内津貼,拒聘人員自進入中心起,停發工資,辭聘和拒聘人員三個月必須再應聘或調離學校,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5、被解聘人員自進入中心起,停發校内津貼,國發工資保留三個月,三個月後發給生活費,被解聘者公職保留兩年,逾期不能再應聘或調離學校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6、辭聘、拒聘和被解聘者在調離學校時,服務期未滿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交納違約金後,方能調離學校。
7、未辦理勞務輸出手續而私自外出自謀職業的待聘人員,停發工資,并限期回校補辦手續,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8、待聘人員不參加職稱評審和住房調離。
9、待聘人員凡與中心簽訂勞務輸出協議,在正常晉升職務工資兩年考核期間履行協議的,可正常晉升檔案工資;待遇人員從事中心安排的臨時工作,工作時間累計超過兩年後可晉升檔案工資;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待聘人員不能正常晉升職務工資。
五、待聘人員的交流與安置
1、對于待聘人員,交流中心将根據個人情況,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進行交流,根據需要進行校内流動或勞務輸出。
2、待聘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達成上崗協議,可與人才交流中心聯系,會同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調動、借用或試用手續。
3、待聘人員借用到校内其它缺編單位工作,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占編制,補發全工資。試用期滿後經用人單位考核同意接收的,正式辦理調動手續。
4、學校鼓勵待遇人員向校外流動,個人可自行聯系單位或辭職自謀職業,辭職根據《陝西省全民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鼓勵待遇人員創辦實體,開展技術開發與技術咨詢,進行勞務輸出和經營服務性工作。
6、待遇人員在待交流期間從事經濟活動和其他工作(包括個體戶經營的其它臨時工作),必須向中心彙報并辦理有關手續。
7、中心根據待聘人員的情況,采取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相結合、基礎培訓與專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同時鼓勵待聘人員自費參加中心以外的各種學習和職業培訓班,以增強上崗競争能力。
8、校内各單位要求補充人員時,應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待遇人員,如待聘人員中确無合适人選,方能另行調配。
9、各單位聘用臨時工,應首先聘用校内待聘人員,嚴格控制使用校外臨時工。
六、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