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發[2008]人字2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編制外聘用人員勞動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并切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編制外聘用人員勞動管理原則為“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由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條 學校編制外聘用人員勞動管理實行“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相結合”,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緻或沖突,優先适用合同約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重視并發揮勞動規章制度補充勞動合同空白、強化勞動紀律、細化勞動解除事由等作用,并将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或交由勞動者簽收同意,以便勞動者遵守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其内容要合法,并經民主協商程序,以保障合法有效。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六條 用學校事業經費支付勞動者工資及福利的用人單位,其招工崗位、人數、工資标準、勞動合同期限,報學校審定後執行。
第七條 用自籌經費支付勞動者工資及福利的用人單位,其招工崗位、人數、工資标準、勞動合同期限自主确定,報學校備案後執行。
第八條 學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以下工作:編制外聘用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檢查,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事項的統一協調或辦理,學校相關勞動規章制度及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以及宏觀指導性、協調性事務。
第九條 各用人單位負責做好下列工作:制定合法實用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規範訂立及按約執行,勞動者的日常管理及定期考核,勞動者的獎懲,勞動安全的經常性教育和勞動保護措施的規範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應堅持“公開擇優”原則,勞動者應符合工作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上崗資格、适當年齡、身體健康等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聘用下列人員,可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已享受養老等社保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有養老等社保關系的下崗、内退、兼職人員,由其提供原單位相關證明後,可與其訂立聘用協議,并約定不再享受養老等社保待遇。
2、适合在校生勤工助學的非全日制工作崗位,可與其訂立口頭協議。
3、适合農民工的非全日制工作崗位,可與其訂立口頭協議。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和全日制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交付一份給勞動者。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使用學校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完善補充相關約定,以利勞動管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确定勞動者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三年以下的,三年以上的,分别不超過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确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宜以工作崗位性質而定,對需保持連續性、穩定性或專業性強的工作崗位,可幾年一簽,對常年性和一般性工作崗位,可一年一簽。
第四章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客觀事由變化,需變更約定或補充内容,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原因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通過行使約定的工資調整權方式,使勞動者提出解除,或按照約定的解除事由提出解除,均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無過失原因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需謹慎行使解除權,認真做好法律咨詢,不能随意或武斷解除,以免引發勞動争議并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 勞動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參保立戶和繳費計算事項,根據國家社保規定和當地社保政策辦理。
第六章 争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後應協商解決,确實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本規定,發生侵害勞動者權益嚴重事件,導緻學校連帶承擔不利後果責任,按學校規定程序對用人單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扣發津貼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西 北 大 學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題詞:高等學校 編外人員△ 聘用 管理辦法
抄送:校領導,黨群系統各部門、各黨總支(直屬支部)。
校長辦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發